连环罚字﹝2019﹞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西江镇东润碳酸钙沙粉厂(个人独资企业):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外塘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MA4UHDCC4D
法定代表人:黎巨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连州市西江镇东润碳酸钙沙粉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生产车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三台打砂机和一台破碎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1月6日对连州市西江镇东润碳酸钙沙粉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厂生产车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三台制砂机以及一台破碎机。
证据二:2018年11月20日对你厂负责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承认生产车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三台制砂机以及一台破碎机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1月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四:《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33号)一份。
证据五:你厂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新增三台制砂机以及一台破碎机的市场价值。
证据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份、验收文件一份。
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8号),你厂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你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玖拾捌万陆仟叁佰叁拾陆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仟捌佰陆拾叁点叁角陆分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5月21日